《表4 康熙年间卫所屯地民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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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东南四省卫所裁撤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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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杜臻《粤闽巡视纪略》卷三。)

与民地相比,屯田税收往往高出数倍。康熙年间广东军丁苦于田赋过高,曾呈请按民田起科征税。陈曦研究云南屯田归并的过程中发现“卫所屯田归并州县后,虽然在性质上已由屯田转化为民田,但是,清政府还是很难放弃屯田所带来的高额赋税,导致归并州县后各个地区的屯田、屯地仍然不能与归并地区的民田征收完全相等的赋税,而延续了部分田地成为完全意义上的民田的过程,由此使云南的田赋、丁银征收及屯丁户籍安排等问题复杂化。”[15]其实,屯地和民地之间的差异,并非赋税表面额数反映的那样单纯,康熙年间保定知府刘履强烈反对保定左卫归并州县,他在述说反对的理由时道出了军屯、民地赋额差异的原因:“民籍每丁差银一钱,军籍每丁一钱五分,以民差繁,故丁轻,军差简,故丁重。”[16]考虑到军差、民差的繁简,再回观屯田和民地赋役征额的高低,就好理解了。在直隶地区的保定府曾经出现了因军民田地赋额不同而影响归并的例子,东南四省卫所中尚未发生这种情况。资料显示,广东卫所在未裁之前已经有部分军屯民地化了,其大体情况如表4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