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 德国长期护理新级别的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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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缘起、运行、调整与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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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述鉴定标准1—6及其下含的各个子标准及属项,德国经历长护保险制度改革后将长期护理需求群体根据积分分成了当前的五个级别。长期护理第1个级别获得的鉴定评分是12.5—27分,被定义为“生活自理能力的轻微受损”,第2个级别获得的鉴定评分是27—47.5分,被定义为“生活自理能力显著受损”,第3个级别获得的鉴定评分是47.5—70分,被定义为“生活自理能力严重受损”,第4个级别获得的鉴定评分是70—90分,被定义为“生活自理能力最严重受损”,第5个级别获得的鉴定评分是90—100分,被定义为“有特殊护理需求的生活自理能力最严重受损”(表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