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条例》新旧对比(二)》
新《条例》严格遵循2014年《预算法》的规定,对1995年《条例》中不符合新《预算法》的有关内容进行修正或删除(具体内容见表3),并从五个方面作了规定。一是统一了部门预算的管理口径,规定各部门预算应当全面覆盖“四本账”安排给本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的所有预算资金;二是明确了部门预算的收支范围,规定了各部门进行预算收入和支出编制时应该涵盖的内容;三是统一并完善了项目支出的管理方式,要求进行项目评审和项目库管理;四是对各级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的预算编制职责进行规定,明确了各部门和单位的预算编制、执行的具体办法,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依法指定;五是明确规定了财政部和地方财政部门编制预算草案的时间和要求,分别确定为每年度的6月15日和6月30日。这极大地完善了预算编制的流程和要求规定,对提高预算管理的完整性和统一性具有深远的意义。
图表编号 | XD001836984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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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20.11.01 |
作者 | 曾康华、梁敏、冯彦博 |
绘制单位 | 中央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