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新、旧《条例》条文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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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下纪法衔接机制的进步、不足与完善——以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与刑事司法的衔接为视角》
从表1可见,相较对应的旧《条例》条文,新《条例》第九条细化了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的程序,第四十二条明确了党员有申诉的权利。从这一点上看,新《条例》在修订过程中进一步吸收、贯通了法治精神,开始重视党员权利保护和相关执纪程序构建,增强了监督执纪的可操作性和程序性,在精神、理念层面做到了“纪法贯通”。
图表编号 | XD001830159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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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20.09.01 |
作者 | 林泰、黄鑫平 |
绘制单位 | 重庆工商大学法学院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