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新、旧《条例》条文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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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下纪法衔接机制的进步、不足与完善——以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与刑事司法的衔接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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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表1可见,相较对应的旧《条例》条文,新《条例》第九条细化了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的程序,第四十二条明确了党员有申诉的权利。从这一点上看,新《条例》在修订过程中进一步吸收、贯通了法治精神,开始重视党员权利保护和相关执纪程序构建,增强了监督执纪的可操作性和程序性,在精神、理念层面做到了“纪法贯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