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EAS-9(我国台湾地区)关于或有事项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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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或有事项会计准则在我国台湾地区的实施与变迁——基于从US-GAAP到IFRS影响视角下的比较及对CAS-13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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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作者整理

美国的会计实务界对或有事项的处理在具体准则出台之前也曾分歧不断,其中有些企业在或有事项尚未确定前就估计并确认负债或减少资产;而另一些企业则是等到或有事项真实发生后再依据实际发生额入账。鉴于此,FASB[3]便于1975年07月01日出台了SFAS-5以对或有事项的损益处理基于规则导向作了规定,后来,我国台湾地区便据此于1986年09月15日出台了EAS-9。但需要特别指出的是,EAS-9的全称是“或有事项及期后事项之处理准则”,即EAS-9不仅对或有事项的会计处理作了规定,还将对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规定也一并纳入,也就是说EAS-9并不是一项单纯关于或有事项会计处理的具体准则。另外,根据EAS-9对或有事项的定义,我国台湾地区将其特征描述为三项:成因或存在于过去的情况;该情况的最终结果是不确定的;最终情况有赖于未来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加以证实。而其中关于或有事项的各种分类定义则总结于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