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5 新旧法法律责任部分条款不同之处》
在法律责任部分,应对2个法律条款的执法主体进行了解(表5),第1个为企业在取得林地使用审批后,未按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擅自占用林地,给予处罚时,实施主体是国土部门。第2个为违法向林地排放有害物质的,违反本条的应当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实施,主体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图表编号 | XD001828205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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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20.06.20 |
作者 | 马瑞杰 |
绘制单位 | 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生态修复站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