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新旧标准条款数目变化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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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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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表格直观地显示了《标准》重伤、轻伤中的条款数量较于过去标准显著增加。以颅脑损伤为例,这一变化主要体现在:(1)增添了以往标准中没有的损伤条款,如5.1.1.a条“植物生存状态”、5.1.1.b条“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5.1.1.d条“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重度)”等,丰富了标准中损伤的类型,对于其所能够涵盖的损伤范围作出了进一步完善;(2)对于部分争议条款进行了修改,包括条款表述上的更正以及对部分损伤的等级进行了合理调整,如将原重伤标准中第49条“颅脑损伤导致严重器质性精神障碍”进一步细化为《标准》重伤一级5.1.1.e条“重度智能减退或者器质性精神障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对原重伤标准中第44条“颅脑损伤致成硬脑膜外血肿、硬脑膜下血肿或者脑内血肿”进行降级处理,修改成为《标准》中轻伤一级5.1.3.e条“颅内出血”;(3)删除了部分落后的条款,如原轻伤标准中第8条“头部损伤确证出现短暂的意识障碍和近事遗忘”这类表述不明、难以量化的条款,取而代之的是《标准》轻伤二级5.1.4.f条“脑神经损伤引起相应神经功能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