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国外立法规制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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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用工劳动关系的法律规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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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眼世界,很多国家也在不断探索规制新型劳动关系、有效保障新型用工关系中劳动者利益的途径和手段,并在立法层面做出了相应调整(如表2)。域外立法探索的总体呈现为两种各具特点的路径:其一是增设独立法律主体。部分新型劳动者既不是单纯的自雇劳务人士,也不能完全归于传统劳动法规制范围之内,因其法律身份难以准确界定(Pichault&Mc Keown,2019)。对此,德国专门建立了“类似雇员”,《联邦休假法》中规定了其带薪休假的权利(史秀亮,2018)。美国则引入“依赖型承揽人”概念,加拿大也设立了“依赖性承包人”来保护这些中间型劳动者。日本等国家也在法律中明确规定了这类劳动者成为工会会员的权利。其二是通过调整传统劳动关系认定标准的方式来进行规制。例如,意大利在劳动者从劳动关系认定中的属性上进行调整,增设“准从属性劳动者”并设立以下认定标准:劳动者与雇主之间是一种持续性合作关系;劳动者与委托人功能相同;劳动者本人提供劳务活动;劳动者完成雇主之特定工作,以此加强对新型用工劳动关系下劳动者的保护。欧盟法院认为,劳动关系的存在应当依据劳动性质、劳动报酬以及劳动开展方式进行判断。基于此标准,一部分新型用工劳动者即可被认定与用工单位或平台企业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享受到在工作时长、劳动保护等方面更多的倾斜性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