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干预前后9类食品生产企业食盐加入量变化》

《表1 干预前后9类食品生产企业食盐加入量变化》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本系列图表出处文件名:随高清版一同展现
《2011—2016年山东省食品生产企业减盐干预效果评价》


  1. 获取 高清版本忘记账户?点击这里登录
  1. 下载图表忘记账户?点击这里登录
注:食盐加入量采用M(P25~P75)进行描述。

2016年,9类食品生产企业中,调味品企业产品食盐加入量最大,为10.0%(P25~P75:2.2%~16.0%),薯类及膨化食品企业产品最小,为0.4%(P25~P75:0.3%~1.0%)。2016年产品食盐加入量从大到小的企业依次为调味品企业、蔬菜制品企业、水产品企业、肉制品企业、方便食品企业、罐头企业、速冻食品企业、其他企业、薯类及膨化食品企业。干预后,蔬菜制品企业及其他企业产品食盐加入量分别从7.0%、3.0%下降至4.0%、1.0%,差异均有统计学意义(z值分别为-2.255、-2.776,P<0.05,P<0.01);水产品企业、方便食品企业和罐头企业产品食盐加入量分别从2.0%、0.5%和1.3%上升至3.0%、1.7%和1.5%,差异均有统计学意义(z值分别为-4.745、-6.165和-4.746,P<0.01),见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