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 三方主体的协同供给的博弈利益分布》

《表3 三方主体的协同供给的博弈利益分布》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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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协同治理视角下农村公共服务主体博弈与有效供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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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的博弈分析集中在农村场域,一旦介入政府决策以及政府政策立法的场域中,势必会受到诸多政策与法律的约束。倘若其案例前提仍然是以上文个案条件为为例,以其三方参与主体的博弈分析。在农村公共服务供给过程中,中央政府所承担仅仅只是财政经费的供给责任而已,将财政拨款于地方政府层面,与此同时还积极促进对农村场域内的公共服务供给的立法与责任制定,实现法律责任与制度安排的良性化衔接。一旦公共服务供给的主体之间在法规和制度责任的范围内行动,才能提升供给效率和供给合法性的发生可能性。而对于农村公共服务的协同供给,以地方政府(县域政府为主)的服务项目,一般采取将农村公共服务的项目分发于各职能部门,并且依据所属的职能部门范围来划定农村公共服务的项目实施细则,从而促成各方主体的责任明晰。与此同时还规定了职能部门中的“过失自负”原则:一旦主体双方在供给公共服务,只有存在一方的“非供给”态势,那么公共服务非供给的一方就需要自行担负其过失责任,并要受到行政处罚,收取必要性的罚金。为此,基于政策立法下的博弈矩阵就转变为如表3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