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 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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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风险管理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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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27日,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以下简称总体方案)。总体方案的发布对残保金征收政策等进行了调整和优化,为我国残疾人事业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财政部下发《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以下简称98号公告),进一步明确相关规定。(见表3)(1)将残保金由单一标准征收调整为分档征收,体现了激励约束并重的原则。(2)扩大免征范围,减轻小微企业负担。去除了原规定中“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的条件,只要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都暂免征收残保金。(3)明确残保金征收标准,社会平均工资的计算口径原来并不明确,此次将口径明确为城镇私营单位和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有了实质性降低。(4)明确劳务派遣方式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计算方式。劳务派遣方式残疾人数如何计算原来没有明确规定,此次明确规定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国家税务总局于2019年12月31日下发《关于修订〈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9号),以全面落实上述有关政策,进一步明确残保金申报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