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 两种协调类型制度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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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动式协调及其制度逻辑——以B市技能人才政策制定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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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常规式协调和运动式协调两类制度逻辑,笔者主要从实施主体、任务性质、权威类型、支配形式、运作机制五个维度展开对比。从实施主体来看,常规式协调由政府部门主导,运动式协调则由党委部门主导,政府部门为辅;从任务性质来看,常规式协调任务大部分列为政府部门的中心工作,而运动式协调大部分列为党委、政府的(准)中心工作;从权威类型来看,常规式协调的权威基础是(准)法理权威,而运动式协调的权威基础为(准)政治权威和(准)法理权威双重混合权威;从支配形式来看,常规式协调由行政官僚制支配,运动式协调由政治动员制和行政官僚制双重因素支配;从运作机制来看,常规式协调采取行政技术治理方式,运动式协调采取党政协同治理方式。此外,在两类协调类型运作过程中还表现出意外后果,在B市人力社保部门采用常规式协调过程中,业务分歧成为协调运作的主要阻力。启动运动式协调后,政治责任凸显为主导力量,政府部门为完成B市党委的政治任务,与党委部门共同推进目标任务顺利完成,如表3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