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五:永川区农地流转中的职能与程序》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了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工作,但《永川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40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究区级相关部门、镇街、村有关领导及工作人员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诫勉谈话、书面检查、批评教育,责令其限期改正”。既有“权”又有“责”的村民自治组织,不仅履行协助政府工作的职能,还是一个准行政机构。这也从侧面展示了在制度变迁惯性延续下的人民公社遗留的政治认知,为村民自治中并无法律依据的种种非正式制度安排提供了合法性资源,以致于村民自治制度成为国家政策执行的组织延伸,乡干部按照惯例去指挥村干部,村干部按照惯例去服从乡。
图表编号 | XD001672379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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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9.12.01 |
作者 | 王旺 |
绘制单位 |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