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政府干预程度和农民行动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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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类型、行动空间与村民自治有效性——以京鄂皖农村集体产权改革试验区为考察对象》
政府干预通过原则性政策和规则性政策的叠加组合来实现,干预程度塑造了不同政府类型,从而塑造农民行动空间(见表2)。一是集权支配型政府。政府习惯于按照自身偏好或代替农民意愿进行决策,依靠制定较为密集的原则性政策以便于加强行政指导,制定较为具体的规则性政策以便于加强程序落实,导致出现政府与村民意志角力,或村民被动参与,此时农民行动机会较少,行动空间被挤压,村民自治有效性较差。二是赋权引导型政府。政府通常会在农民意愿和政府任务之间找到平衡点,适当减弱原则性政策而加强规则性政策,即向村委会赋予部分决策权以增加农民行动机会,但严格控制行动程序以保证秩序,此时农民行动空间取决于政府赋权与村民利益契合度,契合程度越高,则自治越有效。三是分权互动型政府。政府通过较强的原则性政策以确保基本行政目标,以较弱的规则性政策将选择权交给村民,让村民以协商方式达成集体意志,此时农民行动空间较大。
图表编号 | XD001669944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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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20.03.25 |
作者 | 党亚飞 |
绘制单位 | 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研究院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