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利安达向供应商发函情况统计表》
利安达在对九好集团应收账款实施函证时,拟定的发函数量与实际发函数量严重不相符,如表1所示。对于10万元以上的供应商未实施函证,如能士智能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杭州颐高数码科技市场乐轩电脑商行、新昌县亿嘉置业有限公司等,而对于总部和宁波拟定的发函数量,实际的发函数量占比均低于50%,导致无法获取充分的应收账款“存在”认定审计证据,使得无法实现应收账款的审计目标。此外,利安达在函证程序过程中让九好集团接触了询证函的发函和回函的过程,无法对询证函保持应有的控制,使得询证函内容可能会被九好集团工作人员修改然后交给注册会计师,降低了询证函的可靠度,无法实现审计目标,并且存在九好集团直接回函情况,使得发函回函工作都有九好集团人员参与,发函和回函快递单号接近,使得回函严重缺乏可靠性,违反了函证准则的要求和无法获取适当的审计证据。
图表编号 | XD001669497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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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20.03.31 |
作者 | 陈元媛 |
绘制单位 | 重庆工商大学融智学院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