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9:深交所发函和回函情况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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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交所问询监管有效性研究——基于问询函的实证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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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分别表示在1%、5%、10%的水平下显著。

总体而言,上市公司对证交所发出问询进行的回复,并没有引起股价显著的异常波动。回函内容公布当天,没有出现明显的股价逆转,平均超额收益率也未通过检验。定期报告类问询的回函,仅在回函后的一天有显著的正超额收益,说明上市公司对定期报告的补充,得到了较好的市场反馈;重组类问询和其他类问询的回函,在窗口期内平均超额收益率和累计平均超额收益率基本均未通过检验。由此验证了H3的研究假设。上市公司对于证交所问询的回函,没有引发股价显著的二次波动,说明证交所对于存在信息披露问题的公司有较为准确的判断,对于问询发布时点的设置合理,在不影响市场短期稳定性的前提下,改善了信息披露的及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