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滴滴出行”对公共交通的影响》
注:括号中为稳健标准差;*、**和***分别代表在10%,5%和1%显著水平上显著。
(β=-0.57,p<0.01),促进对轨道交通的补充作用(β=1.44,p<0.01),总体上来看,削弱了对公共交通的替代作用(β=-0.50,p<0.01)。即明确了网约车的合法性之后,促进了人们对公共交通的使用。可能是因为,虽然网约车合法性保障了人们的出行安全等问题,但是无疑也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网约车的准入门槛,可能会减少网约车的总体数量,从而促使人们选择公共交通。
图表编号 | XD001631063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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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20.02.25 |
作者 | 石晓阳、夏恩君 |
绘制单位 | 北京理工大学管理与经济学院、北京理工大学管理与经济学院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