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国内外学者关于不同商业模式金融科技企业的研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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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三阶段DEA的我国金融科技企业运营效率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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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阶段关于不同商业模式金融科技企业的研究较为丰富。大部分学者肯定了不同商业模式金融科技企业运营的有效性,研究观点如表1所示。单鹏(2018)分析保险金融科技企业对传统保险服务业的突破性创新,同时针对保险科技的风险提出我国监管部门应在平衡“创新与监管、科技与风险”的基础上寻找适宜的监管方案[3]。Jagtiani和Lemieux(2018)研究借贷类金融科技企业,发现该类企业善于运用各种信息为资金需求方信誉评级,并以更低的成本提供信贷[4]。此外,当银行分支机构较少且低收入人群较多时,借贷类金融科技企业往往作为可替代的信贷渠道。Leong等(2017)以“007分期”借贷类金融科技企业为例,得出数字技术的运用能够助力小额贷款金融科技企业迅速占领市场份额[5]。杜朝运和孙帼斌(2020)认为第三方支付金融科技企业对地方商业银行构成深远影响,两者根据发展时机和环境选择不同的竞合策略[6]。Kim等(2016)论证支付类金融科技服务的方便性与可信度是吸引用户的主要因素,然而信息泄露等风险隐患导致用户对于网络支付接受度下降[7]。Wonglimpiyarat(2018)总结美国、欧洲及亚洲部分国家众筹平台发展动态,以泰国为例分析众筹类金融科技企业的发展挑战[8]。何飞和唐建伟(2017)对比招商银行与浦发银行的智能投顾产品,归纳认为国内智能投顾存在盈利水平低、客户黏性差、技术研发不足等发展困境[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