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美国林地投资代表主体(TIMOs与REITs)差异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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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美典型国家林地投资的产权结构演变与组织模式比较》
作为美国私有化林地产权经营组织主体,TI-MOs和REITs各有优劣(表1)。TIMOs进行投资需要大量初始资本,且其评估使用的估值方法往往滞后于市场价值的变化[29];与TIMOs私募股权林地相比,REITs证券化林地可在公共证券交易所公开交易,流动性风险较小[29],同时投资者木材产品需求的改变及林地资产的兴趣也推动了REITs增长。与TIMOs不直接持有林地不同,规模较大的养老基金为节省向TIMOs支付的林地管理费用选择建立RE-ITs团队直接收购林地[28]。在REITs发展过程中,投资团队寻找能直接进行林地投资的专业人员难度逐渐加大,同时美国林地剥离(1)进程和会计税务处理的变化改善了木材市场,降低了投资风险,TIMOs重新得到发展空间。目前TIMOs和REITs作为林地私有化产权下公司制的代表主体在国际林地投资领域具有重要影响,公司制林地投资组织模式呈国际化发展趋势。例如新西兰的大多数工业林都由TIMOs和物业管理公司拥有;由于TIMOs介入,澳大利亚50%人工林的管理已从原来政府公有管理转变为私有公司管理[31],美国养老基金形式的TIMOs在瑞典和芬兰等北欧国家的林地投资正呈扩大趋势[28]。
图表编号 | XD001607977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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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20.07.25 |
作者 | 张楠、杨红强 |
绘制单位 | 南京林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林产品经济贸易研究中心、南京林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林产品经济贸易研究中心、南京大学长江三角洲经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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