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特征根和方差解释率运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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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因子分析法的我国医药企业创新发展能力评价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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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子分析法中一般提取特征值不低于1的成分作为主成分[16]。特征根和方差解释率运行结果见表2。从表2结果来看,前3个成分的特征值都大于1,累计方差贡献率为63.352,不符合预期累计方差贡献率≥70%的要求[17];第4个成分的特征值为0.903接近于1,前4个成分的累计方差贡献率为72.385%,故本研究提取前4个主成分来分析纳入的44家医药企业的创新发展能力水平。这4个成分旋转后的方差解释率分别是21.911%、21.535%、14.528%、14.412%,旋转后的累计方差贡献率为72.385%,分别记作F1、F2、F3、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