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4 内生性检验:政府创新补助对环保企业创新的影响研究——基于外部监督调节效应分析》

《表4 内生性检验:政府创新补助对环保企业创新的影响研究——基于外部监督调节效应分析》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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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创新补助对环保企业创新的影响研究——基于外部监督调节效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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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括号内数值为t统计量;***、**和*分别表示1%、5%和10%的显著性水平。

本文的计量模型中可能存在内生性问题:(1)主动申请政府创新补助大多为自身创新能力强的企业;(2)企业原有的创新能力是政府筛选和扶持对象的参考标准,政府更容易补助自身创新能力强的企业;(3)本文剔除了没有政府创新补助的环保企业,这种非随机选择会使估计的结果有偏;(4)模型设定上可能会遗漏重要控制变量。仅将核心解释变量和因变量滞后一期不足以解决内生性问题,因此本文参考郭玥(2018)的做法,结合两阶段最小二乘法和Heckman两阶段模型进行估计[2],该方法的基本思路是利用两阶段最小二乘法第一阶段的回归结果得到创新补助预测值来代替创新补助,然后进行Heckman两阶段模型回归。Heckman两阶段模型需要使用工具变量,本文参考Lewbel(1997)运用内部变量构建有效工具变量的方法,构建(企业发明专利-发明专利均值)×(政府创新补助-政府创新补助均值)作为政府补助的工具变量[23]。从表4的回归结果来看,逆米尔斯比率显著,表明使用Heckman两阶段模型是适当的。创新补助仍能够显著促进环保企业创新,说明本文在有效解决内生性问题后,估计结果是稳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