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万历会计录》所载嘉靖、隆庆年间大同镇开中概况》

《表3《万历会计录》所载嘉靖、隆庆年间大同镇开中概况》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本系列图表出处文件名:随高清版一同展现
《明代大同镇开中盐法的实施及其嬗变》


  1. 获取 高清版本忘记账户?点击这里登录
  1. 下载图表忘记账户?点击这里登录
注:作者据《万历会计录》统计

表3还出现了余盐和工本盐。“余盐者,灶户正课所余之盐也”。[2]余盐原由政府收买,以备不时之需,但是因为通货膨胀,灶户所得钞值日少,不得不把余盐卖给商贩,以获得高于国家所给的钱额。而商人也因为“正盐守支日久,愿中者少;余盐第领勘合,即时支卖,愿中者多”[15]。余盐盛行之后,正盐滞行,明政府又实行了正盐搭配余盐的余盐代销制度,这种制度以余盐为饵,强制商人报中正盐。发展到最后,商人为了获得私盐,而不得不购买正盐。因此,嘉靖二十年(1541年),“帝以变乱盐法由余盐,敕罢之。……然令甫下,吏部尚书许赞即请复开余盐以足国用。户部覆从之,余盐复行矣。”[2]但是余盐盛行十余年后,也被权豪势要侵占,最后余盐亦同正盐一样,引目壅滞,商人久不能支。基于此,商人也就不愿购买余盐。嘉靖三十二年(1553年),大同镇停止添派余盐,正是余盐败坏的结果。同年,明政府又行工本盐。工本盐“是一种变相的余盐,做法是运用割没的盐银,来敛取灶户的存盐,以增加政府的引课”。[12]工本盐通行之后,严重影响正盐,致使盐商与灶户俱困。嘉靖四十四年(1565年),着手革除工本盐,至隆庆元年(1567年)完成。大同镇工本盐于嘉靖四十五年(1566年)才行革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