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 宗教法治化功能的2SLS估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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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宗教治理法治化研究——基于东南沿海城市社区的抽样调查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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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依次代表15%,10%,5%,1%的显著水平;括号中的数据为稳健性的标准误;Y表示人际宗教性和环境宗教性被应用,N则表示没有。

表3B部分表明,在求助地方政府方面,无论是把人际宗教性指标作为工具变量,还是环境宗教性指标作为工具变量,抑或同时把两者作为工具变量,宗教信仰方式在1%的显著性水平上具有正向影响。在依法解决纠纷方面,单独使用人际宗教性指标或环境宗教性指标时,宗教信仰均在5%的水平上具有显著性,同时使用人际宗教性和环境宗教性作为工具变量时,宗教信仰与依法解决纠纷在1%的显著性水平上具有正相关关系。参与宗教事务方面,单独使用人际宗教性指标时,宗教信仰方式与参与宗教事务有显著正相关关系,显著性为5%;单独使用环境宗教性指标时,两者在10%的水平上具有正相关关系;同时使用二者作为工具变量时,两者的正相关关系的显著性为5%。这也说明即使排除了关联性问题后,宗教信仰对群体法治意识和法治行为仍都有显著正向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