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7 数字金融发展、监管有效性与企业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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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金融能否提升上市企业价值——理论机制分析与实证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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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具有公共物品的属性,非排他性与非竞争性使得金融系统本身无法避免“搭便车”行为,其基于个体理性可能导致集体非理性的银行挤兑增加了金融系统的不稳定性。数字金融改变传统以银行为中心的金融中介模式,借助生物识别、移动互联等技术扩大金融触达,拓宽金融服务边界,降低交易成本,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然而实践发现,数字金融对金融稳定存在一定的冲击,发展迅速的P2P、众筹、现金贷等平台存在的金融诈骗加剧市场信息不对称程度,而基于大数据分析的金融决策是否会加剧金融市场“羊群效应”尚未可知,因此有必要加强金融监管。一方面,监管有助于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益于引导数字金融发挥正外部性,助力企业实现价值增值。另一方面,过度监管有可能产生“一管就死”的怪圈,制约数字金融释放最大效能,抑制企业价值提升。对此,本文拟从金融监管有效性出发(1),探求金融监管强度的变化对数字金融与企业价值之间的关系变化,结果显示于表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