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一//“国有文物不得作为企业经营”规定要素含义分析汇总》
但是,国有文物“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作为反应性规定,也存在着缺乏可操作性和碎片化问题。随着中国社会经济快速发展,文物保护和利用管理体制和方式日益多元,法律规定的不适应性日益突出,与实际工作脱节的现象愈显严重,执法难度加剧。近年八达岭、金山岭经营权转让给企业[17]、“故宫会所门”等热点事件频发,政府有关部门不断发出文件,诸如《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经营性活动管理规定(试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旅游等开发建设活动中文物保护工作的意见》等,均重申文物“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规定[18]。这一方面说明企业经营仍是文物利用中的普遍现象,另一方面也说明相关法律规定实施效果并不理想。
图表编号 | XD00156638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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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8.04.30 |
作者 | 于冰 |
绘制单位 | 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