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国家对学位授权单位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基本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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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建设引领下的研究生质量保障体系建设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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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培养单位研究生培养质量,早在2014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就以学位[2014]3号文的形式下发了《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并以附件《学位授予单位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体系建设基本规范》清晰明确地规范了培养单位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制度的建设要求。解读文件和基本规范可以看到,国家从七个方面25项内容对培养单位提出研究生培养规范的制度要求(见表1),这些规范要求涉及学位授权点的研究生教育发展规划、学位标准、专业设置及调整办法、招生选拔、计划分配、培养方案制定、教学质量管理、学位论文管理和学位授予、导师培养考核、研究生激励权益保护就业指导、研究生教育资源保障、质量文化等,并提出具体的标准和制度保障。为确保这些基本规范要求的落实和实施,学位办和教育部门会通过学位点评选、新上学位点的合格评估和周期性的学位点水平评估等方式加以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条件的培养单位和学位授予学科给予黄牌警告或取消研究生招生资格。目的就是要确保国家研究生教育的质量标准和培养质量,服务于国家发展战略,真正实现我国由教育大国走向教育强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