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 欧洲十国高等教育外部质量保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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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国家大学治理改革对我国“双一流”建设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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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根据表中所列负责机构的网站信息整理而得。

在大学改革中,许多欧洲国家针对评价和监督机制开展了许多有益探索,使政府对大学的监管职能得以强化。一些国家政府部门成立了第三方质量评估和专业认证机构监控大学的办学质量,政府只负责对这些质量评估机构进行监管和认证(见表3)。以比利时为例,比利时政府自1991年和1994年颁布新的高等教育法赋予大学独立的法律人格以后,大学的管理权逐渐由联邦政府下放至各行政区政府。其中,弗拉芒政府于1996年成立了弗拉芒大学学院委员会(Flemish Council University Colleges,简称“VLHORA”)和弗拉芒大学委员会(Flemish Interuniversity Council,简称“VLIR”),负责独立收集和分析所属大学和学院的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