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纳税人退税规则法律法规概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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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财政制度视域下我国退税制度之检讨与法治化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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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纳税人退税规则散见于《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海关法》以及《进出口关税条例》之中(参见表1)。表1所示法律法规对纳税人退还税款的规定基本构建了我国退税制度的基本框架。根据条文规范,虽然对退税制度的规定存在着细微差别,但显而易见,纳税人退还税款权的行使条件可谓基本一致,对于退税制度的规定条款均包含双层逻辑:其一,在税务机关角度,只要发现纳税人超出应纳税额多交税,则一律立即给予退还,不存在期限限制;其二,在纳税人角度,其自主发现多纳税,只要符合期限要求(关税方面是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期限,除此之外是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期限),均可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此时税务机关能做的则是“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且是“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换言之,税务机关在退税过程中(不论是自行发现并退税抑或是被纳税人申请退税情况下)承担的仅是“查实多纳税款事实、办理退还税款手续”的工作,一旦查实立即退还,至于纳税人的超纳是否存在主观故意、过失甚或恶意为之,税务机关无需过问亦无权过问。审视退税制度各项规定,期限条款的设置并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责任条款,除此之外,并不存在其他的责任条款去约束和规范税务机关及纳税人,具言之,各方主体无需承担不利法律后果,纳税人无论基于何种原因多交税,均可申请退税且不受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