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20世纪30年代前后租佃期限变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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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流转、合约治理与租佃效率——兼论民国时期租佃治理对当前农地流转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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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金德群:《民国时期农村土地问题》,红旗出版社,1994年版。

与此同时,短期租佃合约开始逐渐兴起,传统的长期合约制度安排走向没落。统计资料显示,1927年前后,随着南京国民政府的建立,租佃期限呈现出新的特点:短期、无定期租佃合约变得普遍,占57%左右;而永佃制和10年以上的长期合约只占20%左右,较从前有大幅下降的趋势(见表1),短期合约和不定期合约逐渐成为主流的选择。[7]可以看出,该时期“不在村地主”正逐步抛弃永佃制,主佃双方的土地租佃流转正更多转向选择短期合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