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 不同信息更新频率下的自愿性信息与企业会计信息可比性》

《表3 不同信息更新频率下的自愿性信息与企业会计信息可比性》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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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信息更新频率视角的会计信息可比性与自愿性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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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括号内为t值并且经过企业层面的聚类(Cluster)调整;***、**、*分别代表在1%、5%和10%的水平上显著。

进一步,本文考察不同信息更新频率企业,其自愿性信息披露对企业信息可比性的影响。表3中的分样本回归中,分别给出了低信息更新频率(IRGi=0)和高信息更新频率(IRGi=1)样本的回归情况,列(1)和列(3)是未控制年度和行业效应时的企业会计信息可比性情况,基本与控制相关变量后的结果一致,列(2)和列(4)是控制了年度和行业效应后的企业会计信息可比性情况。可以看到,对信息更新频率较低的企业而言,在控制其他相关因素的前提下,企业自愿性信息披露VDI与企业信息可比性CA不具备显著联系;对信息更新频率较高的企业而言,在控制其他相关因素的前提下,企业自愿性信息披露VDI与企业信息可比性CA在1%的显著性水平下正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