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5 涉企收费清单制与企业减负效应的回归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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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清单制、地方政府效率与企业减负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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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表5反映的是运用模型(1)分别检验涉企收费清单制对政府性基金负担率EFRg和费用类涉企收费负担率EFRf的影响。被解释变量为EFRf时,YEAR的估计系数为-0.084且在5%的水平上显著为负,说明清单制的实施能够提升费用类涉企收费的减负效应,并且解释变量系数的绝对值大于被解释变量为EFR,因此清单制对费用类收费减负效应的影响更为显著。解释变量为EFRg时,YEAR估计系数均大于5%的显著水平,说明涉企收费清单制与政府性基金类收费的减负效应之间不存在明显的因果关系,这也验证了清单制推行的初衷主要为了督促地方政府落实降费政策,而我国政府性基金的制定、规范和清理工作主要是由中央主导的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