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6 内生性检验(反向因果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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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边投资协定促进中国对外直接投资了吗——基于多维度的视角》
此处借鉴Blonigen与Davies(2004)[2 0]以及Yoram(2010)[7]验证内生性的方法,进一步考察在中国双边投资协定的实践中是否存在内生性的情况。本文验证内生性的基本逻辑思路如下:考虑到双边投资协定与对外直接投资的内生性程度,中国应该优先与那些较高累计投资存量规模水平的东道国谈判并签订双边投资协定。为了评估这种程度,现将所有中国企业对外投资的东道国样本分为三类(第一类为签订双边投资协定的东道国;第二类为生效双边投资协定国家;第三类为更新双边投资协定国家),并依据中国对各东道国投资存量规模大小依次排序。以签订双边投资协定样本为例,具体操作是:在双边投资协定缔约签订的当年,考虑所有投资东道国的投资存量规模排序,并考察当年签订双边投资协定缔约国的排序。基于内生性假定,投资规模较大的国家应该是那些签订双边投资协定的缔约国。动态地看,随着中国双边投资协定计划推进,这种排序的逻辑会顺延下去,即相比于投资规模水平排序靠前的东道国,那些投资规模并不大的国家会滞后于前述这些国家,并与中国依次进行双边投资协定的签订。因此,需要同时考察那些投资存量排序在当年签订双边投资协定缔约国之前并且尚未与中国签订双边投资协定的东道国数量。表6中的内生性检验分为三组:第一组与第二组分别以签订、生效双边投资协定时间为准,在所有东道国样本中剔除1982—2003年已经与中国签订或生效的东道国(包括有过更新双边投资协定的东道国);第三组主要在已经生效双边投资协定的样本国家中进行验证。
图表编号 | XD001486539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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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20.07.15 |
作者 | 王光、林长松、代睿 |
绘制单位 | 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城市经济与公共管理学院、首都师范大学管理学院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