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自愿缴存人缴存1年公积金时的部分测算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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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个人自愿缴存制度资金盈亏平衡条件测算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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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等价趸交额系笔者根据目前住房公积金的存款利率1.5%将月缴存额折现为等价的趸交数额。(2)存贷比=贷款额/等价趸存额。(3)最终利润为该笔贷款业务正常结束时(即缴存人没有任何违约行为)公积金中心的最终盈亏额。

第三,设置合理的存贷比a对公积金自愿缴存制度的顺利运行有非常重要的影响。存贷比并非设定得越低越好,因为存贷比设定得过低,虽然能确保公积金自愿缴存体系资金运作的“自求平衡”,但也意味着对缴存人购房的金融支持力度越小,将降低政策的吸引力。由于篇幅限制,笔者仅列出了月交金额以200元为步长的部分情形的最终利润情况,参见表1和表2。根据试算结果,可以看到:当a在5倍以上,则该业务为自愿缴存体系带来的最终利润一般为负;当a在4倍以下时,该业务为自愿缴存体系带来的最终利润一般为正。因此,基于资金运作的“自求平衡”原则,在现有政策条件下,笔者认为贷存比设置在4~5倍之间是比较合理的选择,即缴存人可以获得的公积金贷款额应该是其缴存金额的4~5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