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存款保证准备金缴存比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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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中国存款准备金制度述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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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等编:《中华民国金融法规选编》(上册),档案出版社1989年版,第747-754页。

1947年9月正式颁布的《银行法》将商业行庄缴存中央银行的存款准备金,改称为“存款保证准备金”,规定中央主管官署对于银行应缴存的保证准备金,应在相关规定最低及最高限度内按照当地当时金融市场情形,商同中央银行分别核定。《银行法》将银行分为不同类别,分别规定了缴存保证准备金的比率,如表1所示。《银行法》还规定,各银行存款保证准备金经中央主管官署审核,可以公债、库券或国家银行认可之公司债抵充。与草案相比,《银行法》规定的存款准备金率有所降低,并可以债券等抵充,说明财政当局一定程度上接受了金融界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