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法院决定子女与何方共同生活时具体考量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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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离婚后子女与父或母共同生活的确定——以民法典编纂为背景审视《婚姻法》第3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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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因素1子女原来随一方共同生活,不改变子女的生活环境;因素2父母双方的抚养条件和抚养能力(包括但不限于有固定工作、固定住所、文化程度、住所地教育医疗条件较好、有更多时间照顾子女);因素3子女意见;因素4父母一方有长期患病生活不能自理、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在外

中国经过长期的司法实践,在决定父母离婚后子女与何方共同生活时也积累了宝贵的经验。以检索的案例为对象,法院决定子女与何方共同生活时具体考量因素的统计信息如表1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