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自然人意思表示之瑕疵类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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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组织意思表示之特殊构造——不完全代表/代理与公司内部决议之外部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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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为确定自然人意思表示之真实性,程序法上还设计了各种证据制度,作为发现自然人内心真实意思的辅助工具。由此,形成实体法与程序法在意思表示规则族上的关联。例如,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出台了有关证据的司法解释,对申请法院调查证据、免证事实、推定事实、自认规则、司法鉴定[13]等证据规则进行了明确规定和细化。所有这些程序法上的安排,都是为了“重现”实体交易形成过程中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原型,以发现交易当时的“理性决定”的真实面貌,实体法与程序法上的相辅安排,共同成为维护私法主体“理性决定”的法律工具。也正是借助这些工具,交易诚信、交易秩序得以维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