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5 不同对照组和实验组的构造(1)》

《表5 不同对照组和实验组的构造(1)》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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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制度变革对民企融资难的影响研究——来自《物权法》的准自然实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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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来,改变对照组和实验组的构造方式来进行稳健性检验,即按照固定资产占比的中位数划分,大于固定资产占比中位数的民营企业为对照组,小于中位数的民营企业为实验组。实证结果如表5所示,据(1)、(2)列结果显示,当被解释变量为融资可得性debt时,不加控制变量和加入控制变量的treat*after的估计系数都在1%的水平下显著为正;第(3)、(4)列结果显示,被解释变量为融资可得性L_debt时,不加控制变量的treat*after的估计系数在1%的水平下显著为正,加入控制变量的treat*after的估计系数在5%的水平下也显著为正;第(5)、(6)列结果显示,当被解释变量为融资可得性S_debt时,不加控制变量的treat*after的估计系数在5%的水平下显著为正,加入控制变量的treat*after的估计系数在1%的水平下也显著为正。实证结果同样证实了假说1,《物权法》的出台有助于解决民企融资难问题,特别有助于解决固定资产占比较低的民企融资难问题。以上实证结果表明按照不同构造方法来区分对照组和实验组,其结果是一致的,担保物权制度的改革对民企融资可得性具有显著促进作用,这说明研究结果具有较好的稳健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