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补偿协议诉讼中被告的主要类型(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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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要式化的困境与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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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部门是签订补偿协议一方当事人的要式化主体,但从补偿协议纠纷的裁判文书看(见表1),(12)被告的主体身份类型多样,主要可以分为单一被告型与复合被告型。前者是指单独以房屋征收负责主体、房屋征收组织主体、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作为被告,后者是指将以上三类主体中的两类或者全部作为共同被告。由此可见,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具体实施补偿协议签订的过程中,一种是以房屋征收部门的名义与被征收人订立补偿协议,即出现被征收人以房屋征收部门作为被告的情形;另一种是以自己的名义与被征收人订立补偿协议,即出现被征收人以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单独作为被告,或以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房屋征收负责主体作为共同被告的情形。在后一种情形中,征收实施单位“喧宾夺主”地扮演了征收部门的角色,类似于民事委托中的“隐名代理”,有违《条例》的规定。(13)在实践中,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有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临时性组织、行政机关内设机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企业法人等多种类型。(14)这些组织部分存在临时性、非独立性甚至具有不合法性等特点。以临时性组织为例,临时性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征收结束后就撤销了,被征收人无法依照补偿协议要求其履行义务。(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