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市域绿地所涉及的法律与制度框架》

《表1 市域绿地所涉及的法律与制度框架》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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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联模式影响下的绿地资源管理——从历史制度主义视角之“路径依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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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城市绿地资源是一个复杂的领域,许多部门都会参与到决策和管理中,由不同的部门负责相关的政策以及管理。由于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的职责范围局限在城市规划区内,因此城市建设用地以外、城市规划区以内的区域绿地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直接管辖,而规划区以外的区域管理就面临着和其他管理部门的合作和协调。而市域绿地的规模远大于城区绿地,空间组成更为多元,涵盖农田、林地和郊野单元等,这些绿地要素隶属于不同的管理部门(表1)。环境法和森林法所规定的负责保护城市绿地资源的机构并不相同。环境法规定负责保护城市绿地资源的机构是环保部门,而森林法则规定承担该职责的是林业部门。应该指出的是,这些部门之间的合作与沟通在许多地区是极其脆弱的,主要因为绿地资源管理并不被重视,而且主管部门之间普遍缺乏合作与沟通。比如上海有《上海市森林规划(2003—2020)》《上海市基本生态网络规划(2008—2020)》等,在规划的编制执行以及之后的管理中都存在很多不协调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