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公共行政的不同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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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公共行政的新维度:政府与社会的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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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美]戴维·罗森布鲁姆,罗伯特·克拉夫丘克.公共行政学:管理、政治和法律的途径(第五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41.

另一对公共行政有影响的解释是三种途径说,即戴维·罗森布罗姆和罗伯特·克拉夫丘克从管理、政治和法律途径的理解。在他们两位看来,第一种途径基本上将公共行政视为管理,第二种途径强调公共行政的政治特性,第三种途径关注法律议题和过程。在他们看来,“每一种途径均包含在我们的政治文化之中。它们反映了宪法上的分权和政府功能在不同部门的分配。例如管理途径主要是基于行政部门的立场,去思考忠实地执行与落实各项法令规章;政治途径则是基于立法与决策的考虑;至于法律途径则强调的是政府的裁决功能、对维护宪法权利的承诺(“保卫自由”等)以及法治。”[7]具体而言,管理途径旨在缩小公共部门与民营部门管理间的差异。管理途径可以分两种:一种是传统的管理途径,其主旨在于追求效能、效率以及经济的最大化,效率是各个部门“至高的善”;另一种是新公共管理途径。这一管理途径强调结果、公共服务运用市场机制、顾客导向、公共部门要具有企业精神,[8]其特征在于非政治化和企业化。新公共管理已经成为占主导的管理途径。公共行政的政治途径把公共行政看作是一个政治过程。它的价值体系强调代表性、政治回应、责任等,这些价值应该贯穿于政府各层面的运作中。它强调公共行政中的政治多元主义。这一途径与管理途径会有冲突,比如效率在它看来是不足为取的。[9]法律途径强调公共行政的法治,其核心价值是程序性正当的法律程序,个人应享有的实质权利和法律的平等保护,以及公平。法律途径关注的焦点是个人权利的本质,而不关注其裁决的社会成本。其偏好的组织结构是抗辩程序的司法审判结构,即公共行政组织就像一个独立的仲裁机关,最后做出公正的裁决。这一途径与前两者的不同在于,它把服务顾客变成一种法律程序,其目的在于最大限度保护个人的权利,防止行政行为对他们的非法的、违宪的侵害,与效率、经济以及代表性、回应性等无关(见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