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4 数字金融对家庭消费影响的异质性分析(IV-2SLS)(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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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金融、信贷约束与家庭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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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括号中为稳健标准误下的t值;*、**、***分别表示10%、5%和1%的显著性水平;Cragg-Donald Wald-F检验的临界值为7.03(10%)水平、4.58(15%水平)、3.95(20%水平)、3.63(25%水平)

如表4,选择不同的调节变量考察数字金融对家庭消费的异质性影响。第(1)(2)列显示的是收入对数字金融促进家庭消费的调节效应。第(1)列结果显示,经济意义上,收入对数字金融促进家庭消费的调节效用为负,但是统计上不显著,收入对数字金融促进家庭消费的调节作用是非线性的。因不同收入等级可能导致不同的边际消费倾向[9],第(2)列按照中位数以上和中位数以下将家庭分为对应的高收入家庭和低收入家庭。结果显示,高收入家庭的消费比低收入家庭的消费要高出0.221,但是数字金融的使用会使得低收入家庭的消费比高收入家庭的多出0.045。原因可能是低收入家庭因为收入低更容易面临严重的流动性约束,数字金融增加了其外源性融资,所以对此类家庭消费的促进作用更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