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7 数字普惠金融发展对不同消费群体的减贫影响(IVQ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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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普惠金融的减贫效应及其传导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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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和*分别表示在1%、5%和10%的显著性水平上显著,括号内为估计系数的稳健标准误。

表7(下页)报告了数字普惠金融在不同群体中减贫效应的内在机制,限于篇幅,我们仅报告了主要关注变量的估计系数,结果表明:第一,对于贫困群体(10%分位点)来说,他们能够更多获益于数字普惠金融的综合效应和增长效应;对于富裕群体来说(90%分位点),收入增长的中介效应系数显著性水平下降。这一结论说明数字普惠金融对富裕群体的消费水平(贫困程度)的影响相对较弱,其原因可能是传统金融机构“嫌贫爱富”的特质使富人原本就具有较高的金融资源可得性[5],使得数字普惠金融的发展对富裕群体的金融资源可得性影响较小,而对贫困群体的影响较大。第二,在收入分配方面,对于内部收入差距过大的省域(90%分位点),数字普惠金融发展对改善收入分配效果更好。由此可见,数字普惠金融发展可以兼顾公平和效率,是实现包容性增长的重要路径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