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7 互补治理作用的回归分析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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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专用性投资的机会主义效应与治理机制研究——一个独立和互补的调节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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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检验完明确型合同和关系型规范的独立治理作用以后,接下来检验二者的互补治理作用,结果如表7所示。以强形式机会主义为因变量,以关系专用性投资、明确型合同、关系型规范、关系专用性投资×明确型合同、关系专用性投资×关系型规范为自变量,形成模型13。然后,加入关系专用性投资×明确型合同×关系型规范作为自变量,形成模型14。模型14的结果表明,关系专用性投资×明确型合同×关系型规范对强形式机会主义具有显著的负向影响(β=-0.374,p<0.05),而且与模型6、模型10和模型13相比,R2的变化均较为显著,方程的解释力得到显著增加。因此,H4a通过检验,即明确型合同与关系型规范同时使用对关系专用性投资与强形式机会主义之间关系的调节作用大于单独使用一种治理机制时的调节作用。同样地,以弱形式机会主义为因变量,以关系专用性投资、明确型合同、关系型规范、关系专用性投资×明确型合同、关系专用性投资×关系型规范为自变量,形成模型15。然后,加入关系专用性投资×明确型合同×关系型规范作为自变量,形成模型16。模型16的回归结果表明,关系专用性投资×明确型合同×关系型规范对弱形式机会主义具有显著的负向影响(β=-0.230,p<0.05),而且与模型8、模型12和模型15相比,R2的变化显著,方程的解释力得到显著增强。因此,H4b通过检验,说明明确型合同与关系型规范同时使用对关系专用性投资与弱形式机会主义之间关系的调节作用大于单独使用一种治理机制时的调节作用。不管是明确型合同,还是关系型规范,在治理关系专用性投资的机会主义行为时都存在一定的优势和不足,二者结合使用,能取长补短,提高对机会主义效应的治理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