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8 36所高校答辩政策文本“秘书资格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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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的情境定义及其制度属性:基于政策文本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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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济大学规定“申请人不能直接参与本人论文送审评阅、答辩的组织工作”[32];厦门大学规定“申请人在答辩前不得接触答辩委员”[34],且这两所学校均未设置预答辩制度。北京大学规定“答辩委员会名单在答辩前不予公开”[35]。答辩秘书作为委员和学生间的中介而发挥作用。近八成的学校对于秘书资格的限定弹性大(见表8)。复旦大学和武汉大学还对其工作职责进行了详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