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收益分享因子变化带来的影响》
(2)收益分享因子?变化带来的影响。根据命题3可得收益分享因子的取值范围,也即0.764 1≤?≤0.916 9。当采用收益分享契约时,OEM供应商向OEM品牌商的批发价较低,甚至低于单位产品的生产成本,但OEM供应商可以从OEM品牌商提供的收益中另外获得利益,使得分散决策时的水平达到集中决策的水平。由表2可知,当?=0.760时,采用收益分享契约尽管可以使得OEM供应商利润和OEM品牌商利润之和达到集中决策时的水平,但OEM品牌商利润增量为-0.12,不但没有增加反而减少,在此情形下,OEM品牌商是不会参与此契约的。这也表明收益分享因子存在下限是为了维护OEM品牌商的利益。当?=0.760时,OEM品牌商利润增量为-0.23,在此情形下,OEM供应商不会参与收益分享契约。随着收益分享因子?的增大,OEM供应商对OEM品牌商的批发价增大,协调后OEM品牌商利润增加量增加导致OEM品牌商利润增加,OEM供应商利润增加量减少导致OEM供应商利润减少。
图表编号 | XD001391117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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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20.02.25 |
作者 | 伏开放、周国林、李英俊 |
绘制单位 | 广东金融学院工商管理学院、广东金融学院工商管理学院、广东金融学院工商管理学院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