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0 金融办(局)监管对担保风险的影响(工具变量rank:二阶段回归结果)》

《表1 0 金融办(局)监管对担保风险的影响(工具变量rank:二阶段回归结果)》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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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监管体制对担保行业发展的影响——来自中国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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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括号里的数字为标准误差;*、**、***分别代表在10%、5%、1%的水平下显著。

本文以2010—2016年分省担保行业数据为样本。研究期的选择较为完整地覆盖了不同地区担保机构由两类不同部门监管的时间窗口,最大限度地保证了样本量。2009年以前国家未对融资担保行业实施外部监管,而实行统一的行政主管,2017年11月以后,各地则按照中央统一要求,陆续将对融资担保行业的监管职能调整到了地方金融监管局。表1展示了研究期内担保机构监管部门的分布情况:1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直在金融办(局),10个省(自治区)一直在综合经济部门,3个省由综合经济部门调整至金融办(局)。从分布情况可以看出,担保机构是否由金融办(局)监管与地理区域、经济发达程度并无关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