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6 财政补贴对企业研发支出强度的影响:高科技企业和非高科技企业》
注:(1)括号内为t统计量,由聚类到企业层面的稳健标准误计算得到;(2)***、**、*分别表示1%、5%、10%的显著性水平。
参考黎文靖和郑曼妮(2016)的分类,我们将专业设备制造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行业划分为高科技行业,其余归为非高科技行业。表6提供了高科技企业与非高科技企业的分样本回归结果。结果显示,无论在哪个阶段,财政补贴强度对高科技企业研发支出强度的激励作用都要大于非高科技企业,且激励作用显著地集中于非高科技企业的成熟期—财政补贴强度每提高1单位,下期的研发投入强度就显著地增加0.200单位。
图表编号 | XD00138030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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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8.04.05 |
作者 | 童锦治、刘诗源、林志帆 |
绘制单位 | 厦门大学王亚南经济研究院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