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金融委办公室地方协调机制设计的三种方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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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地金融监管协作:经验、回顾与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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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实践经历、学术讨论中,以及官方文件看,第一、二个问题争议较小,第三个问题是核心,也存在一定争议,第四个问题则是机制真正运行后能否发挥作用的关键。对第一个问题,央行(外汇局)、银保监会、证监会的派出机构,以及地方金融监管局是当然成员,另外,大部分观点也建议成员应包括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其他部门视情参加。第二个问题,比较一致的意见是由央行派出机构作为办事机构,以便上下沟通,并强化与地方政府的交流,但前期实践中,由于牵头人是政府领导,多地的办事机构设在地方金融监管局。第三个问题在当前政治语境下显然是核心问题,因为牵头人决定了协调力度大小、协调效果的潜在倾向性。从前期实践看,一般是分管金融工作的副省长为牵头人。但也有观点认为,人民银行分支行行长担任牵头人更合法理,也更与中央层面机制匹配。当然,不论谁来牵头,都有其利弊(见表2)。若分管金融的副省长担任牵头人,在协调上更能得到保障,但与中央沟通上会存在一定困难,此外,由于人民银行不是地方政府组成部门,若分管副省长任牵头人,往往不便直接向人民银行提出工作部署,还可能出现地方干预中央事权的逻辑争议和现实矛盾。若人民银行分支行行长担任牵头人,与中央衔接自然更顺畅,但由于行政级别和隶属关系问题,其在地方的协调力度显然不足,特别是在关键时刻难以调动地方有权部门,最终仍可能需地方政府高级官员出面协调。这样的情况下,很多工作又可能退回到省政府领导安排地方金融监管局具体操作的老路。就目前国务院金融委办公室的要求看,各地应选择方案三。但若上述矛盾无法解决,这一机制的运行效果恐将打折。因此,还需进一步完善配套制度,建立一套成熟的争议调解机制,并对各方履职予以监督和纠偏问责(问题四),用制度建设解决牵头人协调力不足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