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7 日本办理破产各项分数(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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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破产制度的域外借鉴与完善进路——基于《全球营商环境报告》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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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世界银行网.Doing Business 2020:Japan。

在世界银行《全球营商环境报告2020》中,日本的破产司法能力位列第3名(表7)。比较而言,日本处理破产司法案件时的耗时仅为0.6年,而我国处理破产司法案件的耗时为1.7年。例如,2017年南京市对于辖区内各法院自2006年以来所有审结的破产案件进行数据统计和分析,数据显示共办理破产结案80件,审理期限案均26个月,有41件两年结案,22件两到三年结案,17件三年以上结案[9]。笔者曾参与了一起破产项目,债务人是武汉某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债务人于2017年5月被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立案并指定破产管理人?,2018年5月15日召开首次债权人会议,2019年3月16日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从破产受理到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就耗时一年半多的时间,而且该案因债权人不满意对债务人财产的分配方案,目前尚未结案。由此可见,我国司法破产时间过程过于冗长,不利于市场主体迅速、便捷、高效地退出市场。与此相反,以破产重整、挽救为主的日本破产司法效率则更高。以东京地方法院为例,日本破产重整程序从立案到完成重整总共只需要六至七个月。法院受理重整案件后同时做出监督令、临时限制令,受理案件一周后,法院发出重整命令,债权人在重整命令发出一个月内进行债权申报,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债务人对申报债权进行审查,同时对自己企业业务进行评估,制定重整方案。重整方案于实施3个月后提交法院审查,监事会对方案提出意见,并在方案实施5个月后召开债权人会议批准该重整方案。若重整方案被表决通过,法院会立即发出确认批准重整的命令,重整方案于法院确认后一个月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