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晚清政府以外交手段引渡驱逐孙中山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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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政府暗杀活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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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政府虽然式微,但作为皇权专制政府,帝王之言居于法律之上。清政府镇压那些威胁它统治地位的反抗者们能够不需理由地给予极刑。清季宪政虽然曾尝试司法独立,但为时已晚。故戊戌政变后对于康有为的罪名“十日之间,罪名三变。信口捏造,任意指诬。”[4]225以及对于戊戌六君子可以做到“夫不讯鞫而杀人”和“伪诏命毋庸讯鞫,即缚市曹处斩矣。”[4]225乃至杖毙沈荩而“满政府固未尝有一纸死罪宣刑书以告我国民也。”[3]308实际上,往往真正对晚清政府的统治地位具有威胁的人员多早已流亡海外,晚清政府鞭长莫及。因此清政府也曾多次试图通过国家层面的外交手段来达到引渡回国后暗中杀害的目的。然而伴随着清朝晚期一次次战争的失败,清政府在西方各国面前已经毫无话语权。晚清政府多次的对外交涉多以失败而告终,据不完全统计如下:[5]111,122,126,577,590,611,658